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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社 团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的名称 宜昌市空气净化协会;英文译名;Yichang Air Purification Association缩写YA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宜昌市境内从事空气净化业务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 的宜昌市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空气净化技术和相关 环境污染与控制领域的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宜昌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昌市科学技术协 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 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 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 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 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旭日升小区商铺B1-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普及国家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 

(二)开展协作、交流与咨询、培训,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建立联谊、合作、互助与创新机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后开展技术评定和认证工作 ,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行业科技发展水平; 

(四)适时进行数据的收集、调查、整理、分析、预测、指导和发布。经政府部门批准后依法编 辑出版报刊、杂志。举办会展、论坛,构建信息化服务大平台。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建立对话、协调和 制定行规的自律机制,调解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制止会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行 业的公平、公开、公正竞争。 

(六)探索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倡导科学、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七)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协调行业企业 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或者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八)做好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体系建设,代表本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 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涉及本行业的法规、规章、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以及与行业利 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 听证会; 

(十)积极承接政府部门相关职能委托,配合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以及与本会宗旨允许的工作,促 进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推进从业单位总量上规模、上档次。业务范围中属于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交纳会费;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接受本团体的其他入会资格审查条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业务能力类证明; 

(五)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 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拒不交回的,本会有权直接宣告作 废。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个人或单位声明退出本会的; 

(五)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造谣、破坏本团体声誉,损害本团体及其他会员权益的; 

(七)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八)不遵守、不执行本会章程及本会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放弃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 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 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 ,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 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副 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设常务理事会的社会团体,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 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 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 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 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何南君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 共宜昌市市科学技术协会学术学会部支部。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 受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 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 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 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 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 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 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 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